5股民入稟向滙豐追討末期息 審裁官判小股東敗訴

5股民入稟向滙豐追討末期息 審裁官判小股東敗訴

滙豐控股於去年初表示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下的不明朗因素,取消派發2019年度每股0.21美元的末期息,引起多名股民不滿。有小股東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滙豐追討股息,經審訊後,審裁官今天(12日)裁決,根據滙豐控股的組織章程,在派發股息前,股息不構成公司對股東的債務,故董事會有法律權利去取消派息。審裁官裁定滙豐一方勝訴,撤銷小股東一方提出的申索,但沒有就訟費作出命令。

根據申索書,5名本案申索人為曹維新、李激光、Jantix Management Limited 、麥若媚及程少媚,被告人為滙豐控股有限公司。5名申索人分別持有4000至逾4.6萬股滙控,申索額分別逾6000至逾7.4萬元的股息及利息。

審裁官指,在正式派發中期股息前,不應扣成滙控的應付債項,這完全乎合公司章程條款,滙控絕對有權取消派發。

審裁官又指,對於申索方指末期股息被包裝成第4次中期股息的說法,完全不能同意。審裁官指滙豐的所有文件及公告,均稱該派息為中期股息,而且末期股息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派發,惟該次派息是董事會決定派發。另有申索人提出,滙豐在取消派息後,沒有交代除淨日調整股價後的資金流向,質疑股息被挪用。而審裁官亦釐清,股息是由公司儲備分發,除淨日的股價下跌,與派發股息完全無關。

審裁官指出,在正式派發中期息時才會成為滙控的應付債項及股東的欠債,在法律上滙控有權在實際派息前,撤回派息決定,董事會不可能因行使法律權利而被視為違反承諾,而有法律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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